2005年4月2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对“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行政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听证暂行条例没有要求必须举行听证,但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不举行听证就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该不该听证
  去年9月,苏州市工商局在执法时发现,一家名叫东丰的公司在加工生产男女系列服装时,将“上海”产地标识佩挂在服装上,有伪造产地的嫌疑。同月20日,该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东丰公司改正错误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684577元。
  东丰公司认为,工商局在没收其68万元财产时,没有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但工商局认为,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都没有明确要求对“没收违法所得”举行听证,而且在处罚作出前,工商局听取了东丰公司的申辩。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行政处罚法只规定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并没有列举“没收违法所得”应该举行听证,“违法所得”在“等”内呢?还是在“等”外?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7类行政处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其中的两类,所以可以肯定地说“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本案中的68万元确系企业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对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不久,东丰公司向法院提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虽然行政处罚法在听证程序部分没有列举‘违法所得’,但68万元确实属于‘较大数额’且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重大经济利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才是立法的本意。”审理法官如是说。
    4月18日记者对苏州市工商局进行了电话采访,获知他们将重新对东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果行政相对人要求的话,他们将举行听证。
  据《法制日报》